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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达州市公安局:
本人与2023年3月向大竹县公安局进行“关于对“两卡人员”限制出入境的申诉”的信访,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决定书(以下称为决定书)后,本人对大竹县公安局给出调查供认不讳,但本人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达州市公安局领导:
1、决定书所提到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为“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而本人办理港澳通行证,仅前往香港和澳门进行7天的学术交流,并非前往东南亚等电诈严重地区,本人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且大竹县公安局非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2、决定书所提到的“公安部涉诈前科人员一律不准出境、境外回流人员一律不准出境、出境作案嫌疑人员一律不准出境的‘三个一律’要求”,本人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网查阅到对应的政策文件。本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故不符合涉诈前科人员;本人从未出境,亦不符合境外回流人员;若贵部门认为本人属于出境作案嫌疑人员,请给予充分的事实与理由。
故本人对决定书中大竹县反诈中心将本人列为三年内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限制出境有异议,望领导能够解答。
另外,国家五部门于2020年10月10日开展“断卡行动”,达州市公安局于2022年11月16日发布“达州市公安局”关于敦促注销非法出租、出售、出借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QQ、微信账号的通知”,本人2020年8月为高中毕业后的暑假,时因他人利诱将本人银行卡使用,本人觉察不对后果断注销电话卡,由于银行卡冻结无法注销,遂前往大竹县东南派出所主动进行情况说明。 |